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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pon GO! 限量商戶免費進駐計畫條款與細則

本條款適用於閣下對本網站及 Coupon GO! 手機應用程式之瀏覽、使用及針對 “Coupon GO! 限量商戶免費進駐計畫” 之服務提供。請在使用本網站前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閣下使用本網頁或其中任何部分,即表示閣下已閱讀本條款及細則。本公司可能不時更新此張貼以修訂本條款及細則。經修訂的條款將於張貼日起生效。

 

鑒於:

  • 公司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為應用程式「Coupon GO!」的開發者及擁有者。

  • 「Coupon GO!」是一個平台,供商戶上傳優惠券到應用程式,公眾可從該應用程式下載這些優 惠券並在相關訂閱商戶使用。

  • 商戶與公司已達成協議,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公司將提供而商戶將使用該服務(定義如下)。 

 

現本協議雙方同意如下:
 

Coupon GO! 品牌大使計劃條款及細則

 

1. 基本資格

1.1 申請者須持有有效香港商業登記證,並為企業主要決策者(需提交香港商業登記證副本核實)。

1.2 頭 100 位名額以系統成功接收完整申請表時間為準,Coupon GO! 保留最終名額判定權 。

 

2. 半年月費計畫豁免

2.1 價值 HKD$3,136 豁免僅適用首 100 位合資格商戶,豁免期自帳戶開通日起計 180 天。

2.2 若商戶於豁免期內終止合作,須按剩餘豁免天數比例補繳月費計畫費(計算公式:$522×剩餘月數)。

 

3. 現金券獎勵機制

3.1 「成功掃描」定義:顧客經 Coupon GO! App 核銷店舖優惠券並完成消費,Coupon GO! 商戶版「已使用優惠券」數量顯示為準。

3.2 每累計 10 張有效核銷優惠券,可兌換 HKD$200 星巴克現金券(由 Coupon GO! 於半年推廣計畫結束後 30 天內順豐寄出)。  

3.3 星巴克現金券不得兌換現金或轉讓,逾期失效且不設補發。

 

4. 推薦計劃細則

4.1 被推薦商戶須註明推薦人登記編號 ,方可享首 6 個月會費豁免。

4.2 推薦人可獲「額外免費 1 個月」延長至自身豁免期(不可兌現,不可轉讓)。  

4.3 每間商戶推薦數量不設上限,唯濫用機制者將取消所有獎勵。

 

5. 廣告拍攝機會

5.1 拍攝人選由 Coupon GO! 按商戶活躍度、故事性等標準遴選,不設強制及上訴機制 。

5.2 參與商戶須簽署肖像權授權書 ,圖片及影片版權歸 Coupon GO! 所有。

 

6. 通用條款

6.1 本計劃優惠不可兌換現金、不可轉讓。

6.2 Coupon GO! 有權隨時修改條款,重大變更將於官網公告三天後生效。  

6.3 任何系統異常導致之錯誤優惠,Coupon GO! 保留追索權。 

6.4 爭議解決以香港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受香港法院專屬管轄。 

 

7. 數據使用聲明

7.1 申請者同意 Coupon GO! 將商戶資料用於:  

  1. 平台優惠派發  

  2. 市場趨勢分析報告  

  3. 合作品牌聯合推廣  

  4. 社交媒體推廣

 

8. 解釋

在本協議內(包括本協議的前言)除非另有規定或內容另有要求,否則以下用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a. 以下表達應有以下含義:

“應用程式” :由公司開發及擁有的名為「Coupon GO!」的線上應用程式,或公司可能採用的其他名稱。

“內容” :商戶上傳至應用程式的優惠券、信息、消息、內容及/或其他材料。 “付款條款” :附表 I 第五部分所列的服務費用支付條款。

“付款條款” :附表 I 第五部分所列的服務費用支付條款。

 “服務” :公司依據第2條所指定將提供給商戶的服務。

“服務費用”:商戶根據附表 I 第四部分所列就服務支付給公司的費用。 

“期限”:本協議的期限,詳見附表 I 第四部分。

a. 對條款的參考為指本協議的條款;

b. 單數的詞語包括復數,反之亦然,性別的詞語包括所有性別,對人的參考則包括法人及非法人機構;

c. 在本協議中,對任何法令或法定條文的參考應包括該法令或法定條文不時的修訂、擴展或重新制定的參考。 

標題僅供方便參考,並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9. 服務

1. 在服務費用得到妥善支付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根據此協議中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向商戶提供服務。

2. 公司將向商戶提供以下服務:

a. 商戶將根據公司的授權使用應用程式,以上傳和管理其內容。

b. 公司將提供客戶服務,以幫助解決有關應用程式使用的任何技術問題或疑問。

c. 應用程式將包括組織、編輯和審核內容的功能。

d. 公司將提供分析工具,以使商戶能夠追蹤其內容的表現。

e. 公司將定期更新應用程式,以增強功能、安全性和用戶體驗。

f. 公司可自行決定提供促銷支持及最佳做法,以最大化內容的曝光率和互動性。

3. 為避免疑問,商戶在此確認並同意,公司可在內容發佈至應用程式並供公眾查看之前,對內容 進行審查並予以批准。公司可自行決定延遲及/或拒絕發佈任何內容,無需理由,公司的決定為 最終。商戶不得就延遲及/或拒絕上傳及/或發佈內容而對公司採取任何行動或索賠任何責任、 損害、損失或費用(包括法律費用)。

4. 商戶確認並同意,公司可自行決定不時添加、刪除和/或修改內容及服務,而無需事先獲得商戶 的許可及/或通知。

5. 商戶確認並同意,公司將對其他與商戶業務性質相同、相似及/或直接競爭的商戶提供類似或相 同的服務,或者其他可能提供與商戶相同、相似或更優惠折扣的商戶。商戶不得影響對公司經 營業務的方式以及未來商戶的合約對象。

10. 服務費用

商戶同意按照附表 I 第三部分所列的服務費用支付款項,並根據附表 I 第四部分所列的付款條款進行支付。

11. 付款條款

1. 商戶須根據附表I第四部分所列的付款條款支付服務費用。

2. 若商戶未能根據付款條款支付服務費用,公司將自行決定暫停、停止及終止向商戶提供服務, 並可能刪除已上傳至應用程式的內容及/或停用商戶在應用程式上維持的帳戶。

3. 公司根據上述第4.2條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均無損公司對商戶因未付款、違反協議或其他任何索 賠所採取的行動及索賠的權利。

12. 期限及終止

1. 本協議自生效日期起生效,並將持續至附表I第五部分所列的期限為止。

2. 公司可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提前7天書面通知商戶終止本協議。

3. 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公司可自行決定刪除商戶已上傳到應用程式的所有內容,並停用商戶 在應用程式上維持的帳戶,而無需進一步通知。
 

13. 知識產權保證

1. 商戶及其董事(以其個人身份)保證商戶擁有並獲得上傳至應用程式的內容所需的所有知識產 權及/或使用許可,包括但不限於版權、設計、專利、商標及其他權利。

2. 商戶特此授予公司一項非獨佔、全球範圍內、免版稅的許可,讓公司可以使用、複製、修改及 展示與服務相關的內容。

3. 商戶的董事應個人擔保,並且商戶應共同及各自完全賠償公司,並使公司免受任何及所有因違 反第6條所述的保證而產生的行動、索賠、要求、訴訟、損失及損害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 或其他任何相關事項的損害。

14. 使用應用程式

1. 商戶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應用程式的任何部分,進行任何違反香港法律、公共道德或良好品德,或其他不當或有損於公司聲譽的行為。

2. 商戶不得使用應用程式發佈、傳輸、分發或儲存任何根據公司的判定,不適當或讓人反感的、 淫穢的、冒犯的、不雅的、誹謗的、破壞名譽的、威脅性的、騷擾性的、虐待性的、仇恨性 的、種族或⺠族冒犯的、過度暴力的信息或材料,或該信息或材料或其散佈屬於非法。

3. 商戶不得使用應用程式發佈、傳輸、分發或儲存任何政治信息或材料,或任何可能違反《香港 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則和法規的信息或材料。

4. 商戶應遵守、執行、遵循及受限於公司的所有政策條款(這些條款將不時變更、修訂、補充及 更新),並使完全補償公司因商戶違反公司政策的任何損失。

 

15. 彌償條款

1. 商戶同意彌償並使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董事和員工(以下稱「彌償方」)免受任何及所有均源於

a. 商戶上傳至應用程式的任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優惠券、促銷、內容、新聞、信息或其他任何材 料。

b. 商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對知識產權的任何失實陳述或保證或擔保的違反。 a. 任何索賠主張該內容侵犯、挪用或違反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

c. 商戶在使用應用程式或內容時違反適用法律或法規。

  或與以下事項有關的索賠、責任、損害、損失或費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

d. 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條件。

2. 彌償方有權自行進行辯護及選擇法律代表,費用由商戶承擔。商戶應根據彌償方的指示接手任何針對彌償方的訴訟程序。

3. 商戶不得在未經彌償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和解談判及/或就任何索賠和解。 

4. 本彌償條款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仍然有效。

 

16. 免責聲明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對商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因為商戶可能遭受或承受的任何 損失、傷害、索賠、要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或其他性質的責任(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不論是對於個人還是財產,這些損害可能由以下原因或以任何方式引起或與之相關(但不限於):

a. 其他應用程式商戶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或

b. 應用程式的任何故障、失效、故障、缺陷、暫停、停止或中斷;

訂閱費及其他應由商戶支付的款項也不會因上述任何情況而減少,公司不會因上述任何原因被視為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商戶須繼續全額支付應支付的訂閱費或其他款項,並不得對公司提出任何異議、投訴、索賠或採取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行動。

 

17. 推廣

1. 商戶特此同意,公司可以在本協議的過程中以及在協議終止或到期後,無需通知、補償或商戶 的批准,使用商戶的名稱、標誌以及內容進行公司的推廣、營銷和業務發展,包括但不限於市 場資料、廣告和社交媒體帖子。

2. 公司保留在應用程式及任何相關通信中設置廣告和/或其他推廣材料的權利。商戶確認這些廣告 和/或推廣材料可能會與其內容一同顯示。

3. 商戶進一步確認,該等廣告和/或推廣材料的內容可能會與商戶的業務競爭,商戶特此放棄因任 何第三方上傳的該等廣告和/或推廣材料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責任、損害、損失或費用(包 括合理的法律費用)的索賠權利。

 

18. 費用和開支 

雙方將對其在本協議及本協議所預期交易中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承擔責任。

19. 通知

1.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每一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 郵件送達或發送至相關方在下方所列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地址(或任何其他地址、傳 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前提是收件方在向另一方發出五(5)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 已指定該等變更):

致公司地址: 香港九龍觀塘成業街10號TG Place, 29樓C2室傳真號碼/電子郵件:[*] 

致商戶地址:[*] 傳真號碼/電子郵件:[*]

2. 若該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已正確地地址到相關方,則在發送時由傳真傳達並獲得電子確認 (表明已完整且無錯誤地傳輸)時,則視為已被送達。倘若發送傳真的當天不是工作日,則該 等通信將於發送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另外,若以郵寄方式發送,則在通知的地址被告 知後的兩個工作日內,經預付郵資並寄送至該地址時進行送達。

20. 副本

1. 本協議可由各方以任何數量的副本簽署(包括傳真簽名),各方可在單獨的副本上簽署,但在每一方至少簽署一份副本之前,本協議不生效。

2. 每一份副本應構成本協議的原件,但所有副本應共同構成同一份文書。

 

21. 競業條款 

商戶不得招攬、誘使或引誘任何人士離開公司,招攬業務或與本公司競爭。

 

22. 招攬條款

商戶不得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的[ ]個月內,接觸公司的關聯公司及/或業務合作夥伴,以尋求與公司競爭的業務安排。

23. 禁止挖⻆

商戶確認並同意,在本協議期間及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的一(1)年內,商戶不得單獨或與他人聯合, 直接或間接地拉攏、聘用或保留公司任何已與商戶有關聯的員工的服務,或拉攏、誘導或鼓勵公司的員 工終止或減少其與公司的業務關係。

 

24. 無僱主-僱員關係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意圖或不應被解釋為在公司與商戶或其任何職員、員工、代理或代表之間構成僱主/僱員關係。商戶確認其不會聲稱自己是公司的員工,並且不會向公司尋求員工的福利。

 

25. 無合夥或代理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意圖或不應被視為在任何當事方之間構成任何合夥或合資關係,也不構成任何一方為另一方的代理人,亦不授權任何一方為或代表任何其他方作出或進行任何承諾。每一方確認其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不是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

 

26. 第三方權利

除非本協議中明確另有規定,否則根據《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任何不是本 協議當事方的第三方無權強制執行或享有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利益。儘管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任何不是本 協議當事方的第三方在任何時候均無需同意即可撤銷或變更本協議。

27. 保密條款

1. 商戶應始終保持本協議所有條款和條件的機密性,包括但不限於服務費用的金額,並不得披露,並應確保與商戶相關的任何人或方不披露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2. 商戶應嚴格保密,不得披露或使用,並確保其各自的關聯方及其各自的官員、員工、代理以及 專業及其他顧問也嚴格保密,不得披露或使用因簽訂本協議而收到或獲得的任何文件、材料及 其他信息(無論是技術性或商業性的)。

3. 本協議中的保密限制將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的約束,持續有效。

 

28. 其他條款

1. 本協議或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救濟的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不應構成對該權利或救濟的放棄,也 不應構成對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放棄。本協議或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救濟的部分行使不得妨礙 對該權利或救濟的進一步行使或其他權利或救濟的行使。

2.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法律規定或法律條例下被認為是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全部 或部分),則該條款或部分應在該範圍內視為不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但本協議其餘部分的合法 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3. 本協議構成雙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及消滅任何先前的草案、確認、諒解 備忘錄、協議、承諾、聲明、保證及任何性質的安排,無論是書面或口頭,並明確聲明本協議 的任何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否則無效。

4. 各方應履行和執行或促使所有必要的進一步行為、文據、事宜和文件,以使本協議的條款生 效。

5.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協議下的任何或全 部權利和義務,該同意不得無理地被拒絕或延遲。

6.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明示或暗示)均不意圖向本協議當事方以外的任何人授予任何權利或救 濟。

7. 本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其進行解釋,且各方就此事宜提交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8. 本協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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